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一 226 、牡一 232 、钾一 40 比活度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如天然石材、砂、石灰、石膏、粘土、水泥、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建筑陶瓷、含天然原料的涂料、含天然原料的墙体材料、用于建筑的工业废渣、含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等。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和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针-232、钾-40放射性比活度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对放射性核素限量有要求的无机非金属类建筑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人尿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的检测方法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尿样中总α和总β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监测系统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 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辐射探测器对放射性物质与特殊核材料进行监测的系统。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生产、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钍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职业性放射性甲状腺 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甲状腺疾病的诊断。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非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性白内障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性物品(包括伴随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的陆地、水上和空中任何方式的运输。
本标准规定了电离辐射所致性腺疾病(放射性不孕症及放射性闭经)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外照射所致性腺损伤的放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