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条件、信号灯组合形式、信号灯安装、设计和施工资质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其他场所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和安装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规则、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铭牌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车辆使用的各种类型转向信号灯。 本标准中,上述转向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本标准还详细列出了有关道路交通信号灯颜色的参考文件。
本标准适用于海洋、内河航运、道路、航空和铁路运输系统中所使用的信号灯,包括在轮船、汽车、飞机和火车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也适用于在工业控制监测仪表盘上的信号灯及监视器。
也不适用于海上信号灯所使用的色很低的光源。
本标准规定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转向信号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转向信号灯。
本标准适用于遵守经修正的 1974 年 《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 》 第 V 章以及现行的 《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 第 8 章规定的船舶所要求的白昼信号灯。
本文件适用于行人交通信号灯声音和触觉信号的设计、安装和运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电磁兼容(EMC)、电气安全和运行条件。
注:运行条件受气候、振动或其他环境因素影响。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有关配光性能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和后牌照灯。 在本标准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应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服务设施、道路照明及变配电和管理处所及设备等。